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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甘肃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我省全面两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双方或一方户籍地在我省行政区域的夫妻:(一)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下同),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甘肃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在第一个、第二个子女怀孕前或怀孕后,须到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夫妻办理生育登记服务须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生育登记服务应一次性办结。
根据以上政策,若您第二个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则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相关规定,您可以在你们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卫生计生部门进行登记,免费领取(二孩)生育保健服务证。比如:您可以在您的户籍地乡镇卫生计生部门(镇原县**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免费领取(二孩)生育保健服务证;若您第二个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出生,则不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相关规定,无法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若有其他疑问,请直接致电咨询。电话:0934-7163558
镇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