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XGK/2017-3491 文 号: 镇政办发〔2016〕160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6-11-25
名 称: 365足球即时比分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原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365足球即时比分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原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5 来源:政府办 作者:政府办 责任编辑:苟罗文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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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镇原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365足球即时比分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镇原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从事与特色农产品、文化产品、旅游产品等相关的电子商务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货供应商、各类网店、电子商务创业者。
  第三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3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基金,采用以奖代补形式扶持发展。
  第二章   个体网店奖励扶持
  第四条 扶持鼓励个人网店建设及销售。主要奖励通过天猫、淘宝、京东、一号店、亚马逊等国内外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进行在线销售,且连续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个体网店。经考核,按最近六个月电子商务销售收入总额分别达到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对应一次性奖励1000元、3000元、5000元、1万元、2万元。
  第三章  电子商务企业奖励扶持
  第五条 零售类企业:鼓励我县从事电子商务 、加工生产 、商品流通 、旅游、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和各类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发展,借助第三方平台进行网络及移动网络销售,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在50平米以上,员工10人以上的企业,线上交易年总销售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以上的,对应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
  第六条 批发类企业:鼓励我县农产品批发企业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对应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第七条 平台类企业:对面向本县特色产品及生活服务类而建设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行业网站、综合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等企业,企业员工30人以上,办公面积100平米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平台交易额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平台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平台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服务类企业:鼓励支持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业发展。对进行电子商务网店建设、网络技术、代运营、产品推广策划、美工摄影、培训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服务类企业,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上,办公面积50平米以上,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对应一次性奖励5000元、1万元、2万元。
  第九条 综合类企业:对在本县建立的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销售,集仓储、商超、物流配送、展示及电商运营方案策划、代运营、网商培训、网店建设等综合性电商企业,员工30人以上,办公和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米,线上销售收入分别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对应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第四章  网货供应商奖励扶持
  第十条 大力扶持网货供应商。对从事我县特色农产品加工包装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专门为电商提供优质网货产品,经考核,年供货销售额分别达到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对应一次性奖励2000元、5000元、1万元、5万元、10万元。
  第五章  物流快递企业奖励扶持
  第十一条 在本县注册的手续完整合法的、与本县电子商务企业密切合作的物流快递公司,为电子商务企业(网店)月发货量(最近连续三个月的运单为准)分别达到500件、1000件、3000件、5000件、10000件以上的,对应一次性奖励2000元、5000元、1万元、2万元、5万元。
  第六章  宣传媒体奖励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各类媒体开展行业电商宣传推广,助推我县电商发展。对宣传信息数量和质量较高的新闻媒体平台、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及影响较大的个人微博,经宣传部门考核后,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七章  电商发展金融扶持
  第十三条 为了支持我县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凡是本县从事电子商务相关工作的企业和个人,经考核,运营正常,有业绩的,都可以申请贴息贷款。
  第八章  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在我县注册且符合规定的电子商务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对电子商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六条 对从县级以上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九章  用地支持
  第十七条 对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及大型电子商务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按投资需求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第十八条 对积极通过电子商务开展本地产品销售的企业,网上实际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工业园区内安排一定面积的项目用地建设仓储库,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第十章  引进和培训人才奖励
  第十九条 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电子商务专业管理、技术人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在本县工作满1周年的,对引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一本以上大学毕业生的,奖励0.5万元/名;引进高级工程师、硕士以上学位等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奖励2万元/名。
  第二十条 鼓励各类电商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和农村劳动力的电子商务培训。凡具备电子商务培训资质并经人社部门确认的培训机构,其培训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且在我县就业的,按照初级班(培训电子商务操作人员,时间不少于10天)300元/人、中级班(培训有电脑操作基础且培训后即开网店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800元/人、高级班(培训电子商务平台运营高级技术、管理、营销、策划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了3个月)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第十一章  其它政策
  第二十条 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实施对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 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对电子商务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可优先获得政府信用担保支持。
  第二十条 享受省、市及我县相关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质、同量、同价。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扶持政策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申报,由县商务局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奖励扶持的企业、个人、单位等,多种扶持奖励发生重复时,选择其中最高一项扶持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从业者必需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经营,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因虚假上报获得扶持和奖励的单位、个人等,一经查实追回相应奖金,取消相应荣誉称号,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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