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的犯人有公民权吗?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陇东报 作者:陇东报 责任编辑:苟罗文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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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09年1月28日,家住环县的李某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宋某,张某等人以各种借口对李某多次用拳头、拖鞋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2月8日下午5时许,张某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对其进行殴打,猛烈拳击后,致使李某撞墙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的结论是,李某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这是—起在押犯罪嫌疑人,以“躲猫猫”为名,殴打、施暴,致使李某身亡的事件。李某身亡后,张某等人为逃避责任、逃避法律的制裁,编造了李某在游戏中不慎自己撞墙死亡的事实,而且订立了攻守同盟,对抗侦查。县公安机关在经过缜密侦查后发现了张某和宋某的犯罪事实,宋某和张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巧儿说法:《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本案例中张某、宋某、等人殴打李某致其死亡的行为,已由侮辱上升为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使本追求幸福的李某同时也失去了追求幸福的权利。
  《巧儿说法》栏目公益解答律师刘长平
  电话:138304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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