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是一家公司的职员,虽然长得一表人才,但由于性格内向,婚姻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后经朋友介绍,王某认识了李某,两人一见如故。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相识4个月后,两人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不久双方性格不合的矛盾开始暴露,经常发生争吵。仅共同生活了半年后,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5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但判决驳回了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巧儿说法: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已经缔结了事实和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实现,且王某有固定工作,其未举证证明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显然王某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彩礼不应返还,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巧儿说法》栏目公益解答律师刘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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