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存放小区门房丢失,由谁负责?
发布时间:2018-08-01 来源:陇东报 作者:马瑶 路世玲 责任编辑:苟罗文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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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西峰区育才东路某小区的左女士是网购达人,经常在网上淘一些物品。由于上班期间不方便接收快递,她将收货地址设成家里地址,快递派送时,让快递员将包裹放在小区门房。一直以来,这样的收件模式都很顺利,可就在前几天,左女士去小区门房取包裹时,却怎么也找不见了。“虽说包裹不怎么贵重,可是就这样不见了,心里难免有些不快。”左女士告诉记者,她曾经找过门房提出赔偿要求,但门房以没有代左女士签收包裹,不存在保管关系为由拒绝了左女士的赔偿请求。
  记者走访了解到,西峰城区许多小区都存在这种问题。位于西峰区岐黄大道的陇尚城商住小区,为防止快递丢失而专门设立代收(发)快递点。据庆阳易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李兴礼介绍,物业公司没有代签快递的义务,但是业主有存放意愿,不好推脱。今年5月份,陇尚城业主吉建锋与业主委员会、庆阳易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后,个人出资3000元,在小区的大门口北侧设立了代收(发)快递点。“主要是方便小区业主,防止快递丢失。”吉建锋表示,建立代收(发)快递点以后,小区里再没有发生快递丢失的问题。
  针对快递丢失的法律维权,甘肃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霞霞表示,卖家交付货物的义务,以及快递公司运输货物的义务,自快递公司将快递交由经买家同意的代收人保管之日起已经完成。代收人与买家协商,同意对快递进行保管,就应当依法履行保管义务,在快递没有交付买家之前,代收人的保管义务就没有完成。对于代收人在保管快递期间,造成快递毁损或灭失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代收人系有偿保管,则要对其保管不善造成快递毁损、灭失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系无偿保管,只有当存在不可抗力或代收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保管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的,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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