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金龙工业集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12-0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招商局 责任编辑:席登峰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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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提升工业聚合效应,优化结构布局,改善投资环境,加快镇原县金龙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步伐,引导和规范企业在工业集中区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镇原县金龙工业集中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对工业集中区的建设、管理等行使相应职能。
  1、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编制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制定工业集中区建设方案,提出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2、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工业集中区建设,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协调处理工业集中区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负责进行工业集中区建设进展情况的统计工作。
  3、管理办公室对区内企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服务等,提出工业集中区优惠政策的建议。
  第二条 工业集中区的一切开发建设项目由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区内企业需办理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电力、房管和注册登记、资质审查等有关手续,由管理办公室汇报分管领导或提交政府会议审定办理。
  第三条 工业集中区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必须遵循工业集中区的总体规划要求,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和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进行低水平重复建设。
  1、工业集中区规划编制应坚持定位合理、注重特色,资源共享、集约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2、工业集中区规划必须与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3、工业集中区定位和发展必须体现多样性、前瞻性和特色化,要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工业集中区的建设规模按2012年近期目标和2020年的远期目标,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发展。
  4、工业集中区内部功能设置要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配套。
  第四条 积极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到工业集中区集聚,鼓励和吸引个私大户进区办厂,鼓励和引导集体、个体企业通过异地改造、兼并或资产重组、股份合作等方式进入工业集中区兴业。工业集中区所在的城关镇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营造政策盆地效应,吸引各种经济成份进区办厂创业。
  第五条 入区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l、按照“高科技、低能耗、有特色”的原则,尽可能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实力的企业入区。
  2、入区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县的产业导向及环保要求,坚决杜绝技术工艺落后、设备陈旧以及污染环境且缺乏有效治理措施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的项目入区。
  3、根据工业集中区的发展规划,原则上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建设用地10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密度大于或等于20万元/亩可入驻工业集中区。
  第六条 鼓励、支持下列企业优先入区:
  1、外向型企业优先:国家产业目录鼓励、允许的外商投资项目,尤其是独资项目、注册资金50万美元以上、合同外资比例高的合资(合作)项目,产品出口50%以上、实际外资到位快的项目,投资规模特别大的项目。
  2、效益型企业优先:年产值6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50万元以上,单位面积产出100万/亩以上企业。
  3、科技型企业优先:市级以上高科技项目、列入国家863计划项目、省级新产品及技术先进的专利产品项目、市级以上科技型龙头企业、市级以上知名商标及品牌产品企业。
  4、与地方产业之间关联度高的项目。
  5、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
  第七条 申请进入工业集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投资者简介和各方出资情况;
  3、项目概况(技术先进性、成熟程度概述、必要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等);
  4、项目的工艺流程及环保处理;
  5、投资计划(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资金来源、用地规模和建设计划等);
  6、效益分析(销售收入、实现利润、上交税金、投资回收期、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等);
  7、基建计划(用地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受理可研报告后,先进行初审,报工业局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外向度、科技含量等作出综合评价,最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县现有企业入区后其原有的隶属关系不变,统计口径不变,税费渠道不变;新创办企业按照现有政策进行管理。
  第十条 凡符合入区条件进驻工业集中区投资兴业的企业,土地价格按土地政策的最低限价执行。投资者在取得入区资格,签订《投资协议书》且开工建设后即可由管理办公室协调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凡进入工业集中区投资的企业在其成立和建设期所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实行“零费制”。
  第十二条 入区企业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和服从统一管理管理
  1、 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及时取得立项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取得必须的批文后方可实施。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上述有关事项由管理办公室协调帮助办理。
  2、入区企业内部建筑物、构筑物以上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的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为准。
  3、入区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4、入区企业所建围墙要做成新颖美观的通透式围墙,符合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
  5、入区企业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内土地应按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实施绿化、硬化。
  6、入区项目应抓紧施工,原则上《投资协议书》签订后,附属工程在1个月内开工,主体工程在2个月内开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竣工。约定期限自《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期不超过10个月;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 1000万元的,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5个月。
  7、入区施工单位,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必须到工业集中区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建设全程接受管理办公室监管,以保证安全、清洁生产。
  8、工程施工中要坚持安全、文明作业,一切安全责任由项目单位负责。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供水管道,不得在公路和工业集中区道路上堆放砂石、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9、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为项目提供必要服务,各在建单位要按季度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报送地点为工业集中区管理办公室,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
  10、区内严格控制建设非生产性建筑,严禁进行商业性非生产性房地产开发。区内企业不得建筑民房式的厂房,不得擅自分割、转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工业用地性质。
  11、项目竣工后,必须申请相关部门按程序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入区企业在项目批准半年内不动工的,将取消优惠政策并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一年不动工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另行安排。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完成“七通一平”(供水、排水、供暖、道路、供电、通讯、有线电视、场地平整)建设任务,企业有偿共享。
  第十五条 工业集中区内企业如出现停产、破产、解散、关闭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或生产中造成新的污染难以治理的,将取消优惠政策,并进行资产重组、优化或实施关闭。
  第十六条 工业集中区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工业集中区“三废”处理应以集中治理为主,使工业集中区排放水、气、渣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县财政每年在财源建设、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中拿出一部分,重点用于工业集中区企业技术改造,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壮大企业生产规模。
  第十八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合力推动工业集中区的发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工作和出台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的配套政策。
  第十九条 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和健全管理服务体系,为入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推行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接受企业监督,规范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暂由工业集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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