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学堂第十四期
发布时间:2016-04-25 来源:法制办 作者:王伟 责任编辑:祁元华 点击次数:
恢复窄屏

【依法行政快报】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解读

  规范权力与保障权利相结合
  《纲要》的行文基本上遵循行政权的产生、行政立法权的行使、行政决策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使、行政权的监督和行政权的救济的脉络逐步展开,“规范权力”是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明线”。与之相随,“保障权利”则是隐藏其中、草蛇灰线般的一条“暗线”。比如,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特别强调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在行政立法中,明确指出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在行政决策中,具体规定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在行政执法中,设定目标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工作任务与评价指标相结合
  《纲要》第一部分特别规定了法治政府的“衡量标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创新。法治工作不像经济工作,很难形成数字化的评价指标体系,往往无法真实准确地对地方政府的法治建设进行评估和考核。而《纲要》第一部分规定的七项“衡量标准”其实就是第二部分的七项“主要任务”。只不过“衡量标准”是按照结果导向来表述,而“主要任务”是按照行为方式来表述。这两者的统一使得我们在2019年评估和考核地方政府是否建成法治政府时有了明确而又可行的标准。
  工作目标与具体措施相结合
  《纲要》一改之前法治文件将目标与举措相分离的行文方式,而是将其相结合统一于具体的某项主要任务中,改变了以前法治举措与法治目标不衔接、不统一和不协调的问题。比如,关于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主要任务,设定了直接法治目标(法律法规被严格执行)和间接社会目标(社会满意度提高)两级目标,围绕这两级目标,非常有针对性地规定改革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落实执法责任、健全执法人员管理等具体措施,其中前三项措施依据直接法治目标而设,后两项则依据间接社会目标而设。
  突出重点与统筹全局相结合
  《纲要》第二部分特别突出“主要任务”,是一种抓重点、焦点和难点的思维。从整个文件来看,各地法治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应当为“三大体系”和“四种机制”。“三大体系”为诚信体系(包括企业信用记录、公民信用记录和政府工作人员信用记录)、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四种机制”为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依法决策机制、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包括纠错问责机制)、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和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同时,《纲要》特别注重统筹全局,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主要体现为处理好了“四种关系”。一是党和政府的关系。《纲要》强调了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的政治责任。可见,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党是总揽者、协调者和保障者,政府是部署者、开展者和推动者。二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纲要》既对地方政府规定了很多具体要求,也对中央政府规定了很多自我要求。这表明,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中央政府既是推动者和监督者,也是引领者和践行者;地方政府则不仅是部署者和落实者,也是探索者和反馈者。三是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纲要》对于如何在实践中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进行了非常精辟的论述:“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纠正了许多同志认为改革与法治相冲突的思想观念。四是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纲要》关于简政放权的规定非常清晰地遵循了“国家辅助作用”这一公法原则,展现了社会、市场优先于政府的公共治理思路,突出了政府对于社会无力、市场失灵情形下的国家责任。
  “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是党和政府对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言必行,行必果”,《纲要》的出台表明,党和政府为践行承诺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法治是天下归心的事业。为此我们坚信,当政府积极、主动、坚定而忠实地奉行法治,为个人立规、为社会立公、为政府立信,必将最终实现国家和民族的伟大复兴!
  (作者: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韩春晖)
【案例选编】
  案例概述
  2004年10月11日晚,邱某在上犹县某超市的烟酒柜台上购买了一条“中华”牌长过滤嘴香烟(84,S盖中华),价格为人民币400元,第二天邱某拆开该烟时发现里面的香烟有霉烂味,且有的标有“红梅”、“红双喜”、“山香”、“cigarettes”等牌香烟,邱某又来到该超市的烟酒柜台上,花400元购买了同样的一条“中华”牌香烟,并当场拆开,结果与前一天购买的香烟一样都是假烟。该超市烟酒柜台上方挂有醒目的“假一赔十”标示牌。邱某要求该超市按标示牌承诺的“假一赔十”兑现,超市不答应,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邱某即向上犹县消协投诉,要求超市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上犹县消费者协会对被告销售柜台上的“中华”牌香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全是假烟,并于2004年11月8日对该超市作出罚款10000元的工商行政处罚。之后,上犹县消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未果。邱某遂于2005年3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返还购烟款800元,支付违约金8000元。
  案例评析
  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烟酒柜台上挂出的“假一赔十”标示牌是其向消费者发出的公开承诺,是与消费者之间关于出售假货时进行赔偿的约定,是该超市对所有在该烟酒柜台购买商品的消费作出“假一赔十”的承诺,于2005年4月26日依照《合同法》第8条、第111条、第155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烟款800元,支付原告违约金8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退还邱某购烟款800元,支付赔偿款4400元。
【法律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导读

  一、坚持效率优先:赋予政府多项应急权力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用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1、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隔离当事人、封锁有关场所和道路、控制有关区域和设施、加强对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等措施;2、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此外,《突发事件应对法》还授权政府:1、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2、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3、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二、八条高压线:约束政府履行职责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三、限制和保护相统一: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利
  《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但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四、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不得迟、谎、瞒、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都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据这部法律,国务院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法律还规定,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五、应急信息主动公开:政府须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法律同时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六、处罚虚假宣传: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将被处罚
  在对政府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作出规定的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法律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罚责: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七、关于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的同时,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从多种途径获取有关信息。
  预警机制不够健全,是导致突发事件发生后处置不及时、人员财产损失比较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决定并发布警报、宣布预警期,并及时向上报告;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社会发布警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八、关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努力减轻和消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突发事件应对法》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了衔接,同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并参考借鉴国外一些应急法律的规定。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有关法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近年来,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我国先后出台了40余件单行法律,如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消防法等;40余件行政法规,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信访条例等;60余件部门规章,如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民航总局重大飞行事故应急处理程序等,为预防和处置相关突发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在有关单行法规的应急处置措施基础上,总结经验,对各类不同的突发事件,主要从救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规定了一些共性的应急处置措施。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应当首先适用单行法规的措施,如其不能克服危机,再考虑使用本法规定的应急措施。
【行政执法工作实务】

行政应急规程

  一、行政应急概念
  行政应急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秩序、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在紧急情况下,处理有关行政事务的各种应对措施。
  二、行政应急的主体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行政应急的依据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
  (四)规章;
  (五)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四、行政应急的程序
  (一)信息报告
  (二)先期处置
  (三)启动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按照事件的类别和级别,有相应的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四)通报信息。及时向社会、有关国际、国内组织、相关地区通报事态的发生、进展、处置情况。
  (五)现场指挥与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应急工作结束
  (七)善后处置
  (八)调查与评估
  (九)信息发布
  五、行政应急流程图

  责任编辑:申晓红  左雪琴
  编    辑:王  伟  刘艺敏
  电    话:0934-7121820

分享给好友阅读:
主办:365足球即时比分 承办:镇原县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镇原县城关镇中街21号 
电话(传真):0934-7121808 邮箱:zyzfbxx@163.com 邮编:744500 
陇ICP备07001201号 网站标识码:6210270009 甘公网安备 621027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