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快报】
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依法行政
思想是工作的灵魂,是工作路线的指南针。解放思想、奋发作为、改革创新才能有效地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新形势下,只有解放思想,聚焦发展,破除体制机制上的障碍,不断探索和改进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新机制和新方法,才能开创政府法制工作的新局面,实现政府法制工作的新跨越。
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工作关键点
政府法制办是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承担着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涉法事务协调等重要职能。规范性文件制定,必然会涉及权力配置、权利实现、资源分配等问题,涉及各方利益的博弈,一旦违法,将会受到社会普遍关注,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重要、复杂的涉法事务,都要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加强制度建设,把握工作着力点
要辩证把握“破”与“立”的关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突出特色,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求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要坚持立法公开,体现公民意志。在改革与立法相衔接的过程中,公民是改革的具体承受者,也是改革阵痛的承担者,他们才是真正的立法者,但实践中,公民往往成了立法过程中的旁观者或被遗忘者,那么,立法应当如何体现人民的意志,如何让他们成为真正的立法者?关键在于,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坚持立法公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通过采取公布立法草案和立法听证会等形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坚持科学决策,找准工作切入点
决策是行政权力的起点,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只有程序正当才能保证实体公正,行政决策要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法定程序,确保行政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升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指导作用。
规范行政执法,突出工作创新点
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创新行政执法机制,探索“互联网+行政执法”和“互联网+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发挥互联网执法模式的快捷、便利、共享等优势,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领域,做出有益尝试,进一步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此外,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积极推动相对集中处罚权向乡镇延伸工作,建立健全城管综合执法机构,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向乡镇延伸,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
强化行政复议,解决矛盾争议点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完善审理方式,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综合运用书面审理、实地调查、听证、调解等方式,着力推行和解、调解结案,采取案前和解、案中调解、调审结合等多种方式,及时、简便、高效地解决行政纠纷。对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坚持集体讨论,对在集体讨论中意见分歧大或案情复杂、群众普遍关心的案件进行专家论证,保证案件办理公开公正,确保办案质量。
加强理论研究,抓好工作突破点
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离不开理论。要深入开展理论研究,提升法治建设水平,强化对法治政府、京津冀协同发展、行政执法等理论研究,撰写高质量的理论研究成果,为法治政府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要深入开展调研活动,充分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行政决策真正“接地气”。
【案例选编】
案例1 销售者是否应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案情]
1996年2月4日,王某在某百货公司买到一台冰箱,冰箱附有产品合格证。王某买回冰箱后6天,发现冰箱噪音太大,就去找百货公司交涉,百货公司说冰箱一开始使用时有些噪音是正常的,过一段时间就会好。没过多长时间,冰箱的制冷器又出了问题,到后来完全丧失了冷冻食品的功能,成了一个食品储藏柜。王某再去找百货公司,百货公司说冰箱不是他们生产的,冰箱不制冷属冰箱的技术问题,此事只有生产厂家才能解决,因此让王某去找生产厂家。王某觉得生产厂家离本市有上千公里,况且冰箱又不像小件物品,可以来回搬运,只有先找百货公司,让百货公司找生产厂家。王某遭到百货公司拒绝,于是王某于6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公司对冰箱进行维修,如修理不好,应负责退货。
[问题]
1.什么是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2.某百货公司对售出的有瑕疵的产品是否负责任?
[分析]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指在产品买卖关系中,出卖产品的人,为了全面履行买卖关系中承担的义务,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保证和承诺,即如果产品存在瑕疵,担保人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瑕疵担保责任的产生,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应有合法的合同关系,同时构成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还要求销售者不适当地履行合同,即销售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的3种情形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销售者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依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销售者应承担如下责任:
(1) 修理、更换、退货。
修理。产品虽然存在瑕疵,但经过修补、修理、加工、并不影响产品的实用性和美观。在这种情况下,用户或消费者可以要求对产品的瑕疵进行修理。
更换。如果有瑕疵的产品不容易修理,或者消费者不愿意修理可采取更换的办法。
退货。如果产品的瑕疵严重影响了产品的使用效果,使产品丧失了原有的使用价值,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用户或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则有权请求退回产品。
(2) 赔偿损失 这个损失是指产品本身的损失,不是指造成人身损失或该产品财产损失以外的损失。
当销售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用户或消费者 承担责任后,如果是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但是依照产品质量法第28条第4款规定,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即销售者与生产者 、供货者已经明确约定事后处理纠纷的事项,那么当事人应按约定责任的承担。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某百货公司应对王某购买的冰箱进行退货。如果百货公司要行使追偿,则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
【法律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导读
一、 产品质量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 2、产品质量是指由国家法律、专门标准规定以及由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 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综合要求。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的用户或消费者、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2、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是指即主要存在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就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生产者或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3、鼓励产品质量超标和奖励优质者原则
4、各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
二、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1、从空间上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 遵守本法。
2、产品在仓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不受新产品质量法调整,应当由 合同法调整。
3、没有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或不是以销售为目的的产品,不受产品 质量法调整。
4、属于天然产品的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产品及竹、木采伐产品, 以及废旧物资等,也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
5、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建筑法),但是建设过程中适用的水泥、 钢筋等产品,在形成不动产之前,适用产品质量法。
6、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范围内的进口产品,适用 产品质量法。
三、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
1、技术监督机构
2、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①查处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
②依法查处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
以上各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① 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②监督产品质量抽查工作;
③负责处理消费者就产品质量问题提起的申诉;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产品质量社会性监督
1、用户、消费者的监督
2、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监督
四、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内容
(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分类一:按照制定的主体和适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 业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GB (层次最高)
制定主体: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适用范围:有关经济、技术发展,特别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产品标 准和与广大人民生活有关的重要产品的标准。如:电子产品、石油产品、有机产品、水产品、纺织品、园林业等。 特殊规定:凡有国家标准的不再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DB
制定主体: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适用范围:限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 要求。
行业标准IB
制定主体: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适用范围:在全国某一行业内适用 特殊规定:效力低于国家标准,高于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QB
制定主体:由企业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适用范围:企业内部适用 特殊规定:可以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分类二:产品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T)。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定义:
是指法定的质量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进行公正的检验后,确认和证明该企业质量管理达到国际通用标准的一种制度。
2、原则:自愿申请原则
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识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三)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定义:
是指经法定认证机构对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公正的检验后,借助于合格证书和合格标志,确认的证明该企业能够生产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产品的一种制度。
2、原则:自愿原则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我国现已批准使用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长城标志、PRC 标志、方圆标志。
(四)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定义:
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代表政府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活动。
2、检查方式:抽查
国家对产品质量施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列支规定。
【行政执法工作实务】
行政征收规程
一、实施行政征收的行政主体
1、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征收的组织。
二、行政征收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政策;税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三、行政征收的原则
1、征收法定原则;
2、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效率原则;
5、确保财政收入原则;
6、尊重个人和组织财产权原则。
四、行政征收规程流程图
责任编辑:申晓红 左雪琴
编 辑:王 伟 刘艺敏
电 话:0934-712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