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学堂第十七期
发布时间:2016-07-27 来源:法制办 作者:王伟 责任编辑:祁元华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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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快报】

法治知识入考,助法治落地生根

  近日,教育部、司法部以及全国普法办印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要建立健全科学的青少年法治教育评价机制,将必要的法律常识纳入不同阶段学生学业评价范畴,在中、高考中适当增加法治知识内容。
  十八届四中全会奏响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号角。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基本要求。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让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让法治在人们很小的时候就入耳入脑入心,能将法治理念融入到人们的言行举止中,使法治落地生根,让依法办事成为人们的习惯。
  建设法治中国,归根到底要落实到每位公民。每位公民都讲法治,都严格依法办事,人人都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法治中国的美好愿景才会照进现实。当下,法治教育大都是到了大学之后才有专门的法律专业。从小学到高中,法治教育的内容尽管有所涉及,但不是太多。全面依法治国,要让每位公民都成为守法公民,加强法治教育势在必行。
  法治教育,要从青少年抓起。青少年正处于人生的成长期。大多数青少年能够恪守社会道德文明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少数青少年法治意识淡薄,甚至有欺凌同学的校园暴力现象存在。校园暴力频发,使校园这片净土蒙上了阴影,给校园安全带来不小的挑战。今年六月份,李克强总理专门就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校园暴力问题引起总理的关注,说明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也说明了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必要性、紧迫性。如果青少年能够熟悉法律规定,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如果他们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就不会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此次,相关部门印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在中考、高考中适当增加法治知识内容,这是很有必要的。法治知识,是文明公民的必修课。每位公民都讲法治,坚决依法办事,整个社会就会井然有序。法治教育的推行,要从青少年抓起,从未成年人抓起。人们很小的时候就接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教育,会让法治理念融入人们的精神血液。举头三尺有法律,法律是人们做人行事的基本准则。法律明令禁止的事情坚决不做,才不会步入违法犯罪的雷区。中高考是指挥棒,在中高考中适当增加法治知识内容,会让所有学校给予法治教育足够的重视。考试要考的东西肯定非常重要,学校自然不会敷衍了事。
  青少年法治教育,要创新方式方法。青少年正处于人生的成长期,他们的认知能力、理解能力没有成年人那么高。对青少年开展法治教育,教师不能照本宣科,学生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加强记忆。青少年法治教育,要结合青少年的身心特点,比如放映一些法治方面的影视剧,通过生动的事例向学生开展法治教育,这样的法治教育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法治知识入考,助法治落地生根。愿所有学校都能认真开展法治教育,使广大青少年能够自觉遵从法治,成长为法治社会的合格公民!(2016年7月19日《新京报》)
【案例选编】
  (案例1)2011年7月,被告周某与被告攸县某艺校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周某承接艺校的宿舍楼工程。8月,周某又与原告刘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周某将建筑工程转包给刘某,周某从中提取中介费。11月,刘某在施工期间因工程款未按时支付和周边环境影响难以继续施工,经该艺校验收结算,刘某实际施工总工程款为23万元,已付13万元,下差10万元。今年8月,刘某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将艺校与周某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承包该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了刘某,因周某、刘某均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两被告订立的《建筑施工合同》、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订立的《合作协议》均无效力。周某在该案事实用工中并无利益获取,刘某请求周某承担支付义务不予支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付。故该院判决被告某艺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工程款10万元给刘某。
  (案例2)一、事故经过
  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主车间北墙过道300余平方米玻璃钢棚年久失修,故决定拆除重建。苗××(无建筑施工资质的非法承揽户)以诈称上海如富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义主动与厂方联系承揽工程,仅凭一张材料工钱预算单即进行施工。
  2004年8月6日上午,苗××派王××(死者,男,43岁,河南固始人)、汪××、苗××、唐××等5人施工。9时50分左右,王××从4米左右高度的旧玻璃棚顶踩空坠落头部倒地,公司当即派车把王××送嘉善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于8月7日上午9时许医生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造成王××高处坠落,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苗××不具备建筑施工与拆除资格和安全生产条件,从业人员也没有经过有关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在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条件下,盲目作业。
  2、外地民工王××安全意识差,冒险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把公司内的拆建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无相应资质的承揽户苗××,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处理意见
  1、苗××无证非法承揽工程造成死亡事故,移交工商管理部门处理。
  2、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由县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
  3、鉴于王××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法律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导读

  1.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
  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比如,涉及到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就有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他们之间可以由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施工建造、建筑材料供给、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事项而形成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联结,又相互制衡,它表现在招标发包时存在着的是竞争中获取合同,材料供应中存在着的是利益与责任不能分离,工程监理中存在着的是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的监督,等等。这种一系列的不同内容、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应当依据法律所确定的规则形成,对这种关系的调整也应当是依据公认的有权威的规则,而不应当是某一方当事人的意愿,或者是某一个部门单方面的决定,只有这样才能公正有效地协调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活动正常进行,所以,制定建筑法是必要的,可以依法形成并调整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并依法加以调整。
  2.建筑业依法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这是指建筑法所确定的对建筑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这样有利于加强管理,贯彻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这里所提到的有关监督管理的内容,都是指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各个事项,并不是可以去干预建筑企业本身的业务;实行监督管理的权力,必须是依据法律所授予的权力,而不是自定权力,自行其是;统一监督管理的范围只限于建筑活动,而建筑活动所涉及的内容是由法律来界定的,即在法律上说是有特定内容的,并不能任意解释,加以扩大或者使之缩小。至于统一监督管理中还会与其他的有关部门的职能交叉,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相互配合,各负其责。比如,铁路上的火车站的修建,作为房屋建筑,应当按建筑活动去监督管理,但作为交通运输设施的一部分,有关部门也会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所以,对于建筑活动来说,需要由国家的法定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但这种监督管理是从行业管理来考虑的,至于涉及税收、财务方面的,建筑行业又要服从统一的税法、统一的财经纪律,这是不言而喻的。
  上述的建筑法的立法指导原则,是主要的或者说是在总则中作出有关规定的,建筑法的各章中都贯彻了这些原则。
  3.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资格
  进入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这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措施。在建筑法中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1)审定资质的范围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这样也就是对参与建筑活动的几个主要方面都要求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这几个方面一般来说是相互独立的,尤其是施工企业与监理单位不能合并组成,而在各个方面又可以进一步的分类,分成若干个独立的企业或单位,它们都应当分别具有一定的资质条件。
  (2)资质条件由法律规定
  这也就是资质条件是一种法定条件,不应当是一种随意确定的条件。在法律上作了规定后,实质上就是以统一的标准去衡量那些企业或单位的资金状况、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建筑业绩、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能力,综合评价它们,达到一定标准的方可进入建筑市场,承接工程,这样就为保证建筑业的有序发展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奠定一个重要的基础。
  (3)划分资质等级
  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种类较多,技术差别性大,专业性强。因此需要按照其各自资质条件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从而使那些具有较强经济实力,有较高技术水平,有良好信誉,较强管理能力的企业或单位,承接有较高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而那些技术、管理、声誉较为一般的企业或者单位,则承接一般的建筑项目。这样的管理是比较科学的,也维护了建设单位的正当权益,所以在法律中作了肯定,并须普遍遵守对资质等级的管理。所以建筑法中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只有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果未经资质审查合格,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则被视力违法,将被处罚。
  (4)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这是与对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划分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规定,是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单独规定,目的在于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条件,当然也是充分重视了专业技术人员在建筑活动中的关键性的作用,以人的素质、人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样的规定是必要的,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素质,形成一支合格的技术队伍。
  (5)必须排除扰乱资质等级制度的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都必须具有法定的资质条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这是一个在建筑活动中非常必要的、科学合理的制度,不但要确立它,而且要维护它,在建筑活动的多个环节上体现出来,因而在建筑法中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建筑法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上述各项规定以及还有若干未在这里列出的条款都表明,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是合格的主体,按照法定条件确定其在业务上的权利能力,鼓励合格者之间的竞争,禁止用不正当的、欺诈的手段去冒充合格的企业或单位,比如,以“挂靠”、“联营”的手段,使无资质的充当有资质的,低等级的充当高等级的,从而以虚假的从业资格承揽工程;又比如,以转借、转让甚至伪造资质证书的,允许非法者使用合法名义的,更是明目张胆的进行欺诈,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所以,无论是建筑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还是建设单位、有关部门,都应当遵守关于建筑从业资格的法律规定,重视以法律手段夯实建筑业发展的基础。
  4.施工许可制度
  在建筑法中确立这项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建筑工程质量,避免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盲目施工,这样也有利于开工的工程尽快建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它的主要内容有四项:
  (1)领取施工许可证
  就是指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有两种情况在法律上是例外,一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二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条件
  建筑法中规定了八项条件,包含了施工前必须办妥的手续,必须具有的证件,必须具备的条件,比如,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城市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这些条件都符合要求的,即行颁发施工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的时效
  主要是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也就是最多延期半年,对于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的,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对施工许可证所以如此规定时间上的效力,主要是由于建筑工程的施工条件是会起变化的;应当在动态中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建筑工程中止施工的,中止施工后又恢复施工的,批准开工报告后不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有关的时效问题,都在建筑法中作了规定,其出发点都是为了有效地进行监督。
  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国家已制定了一些有关法律,其中有些规定在各行业是相通的,建筑法结合建筑业的特点作出了若干规定,主要为: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6)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8)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行政执法工作实务】

行政合同规程

  一、行政合同概念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下列事项可以签订行政合同,但法律、法规禁止签订行政合同或者行政管理任务的性质不适宜订立行政合同的除外
  (一)需要相互无隶属关系的两个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中央、地方部门之间协同完成的;
  (二)人事聘用;
  (三)政府特许经营的;
  (四)公共工程建设的;
  (五)国有土地出让的;
  (六)公产公务承包的;
  (七)国有资产出让的;
  (八)政府采购的;
  (九)政府信贷的;
  (十)行政主体委托完成科研的;
  (十一)行政委托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签订行政合同的。
  三、合同的订立
  (一)行政主体应当通过竞争、公开或合同性质决定的方式选择行政合同订立:
  1、招标;
  2、拍卖;
  3、邀请发价;
  4、协议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磋商的方式确定行政合同订立:
  (1)行政主体委托的科研合同;
  (2)招标没有确定中标人的;
  (3)情况紧急需要尽快确定行政合同订立人的;
  (4)需要保密的合同;
  (5)需要利用专利权或其他专有权利的行政合同;
  (6)行政主体之间订立的行政合同;
  (7)其他需要采用直接磋商方式的情形。
  (二)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法律规定其他方式签订的除外。
  四、行政合同的生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政合同的适用范围合法;
  (二)行政合同的形式要件合法;
  (三)行政合同的实质要件合法;
  (四)行政合同依法必须经其他行政主体核准、同意或者会同办理的,应当经过其他行政主体的核准、同意或者会同办理
  五、行政合同流程图

招标

拍卖

合同订立

履行

复议维持

变更

终止

协商一致

全面履行

协议

单方解除

判决解除


  责任编辑:申晓红  左雪琴
  编    辑:王  伟  刘艺敏
  电    话:0934-712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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