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学堂第二十期
发布时间:2017-02-07 来源: 作者:王伟 刘艺敏 责任编辑:张媛媛 点击次数:
恢复窄屏

【依法行政快报】

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路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时,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推进依法治国重在培育公民法治信仰,使全体公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标志着法治建设将呈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将会出现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新常态。法治新常态需要新的心态、新的姿态和新的行为样态,其关键在于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在整个社会建立起人人懂法、人人讲法、人人守法的新常态。
  建设完备法律体系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也是增强公民法治意识的前提。国家的善治需要良法,法治意识的形成也需要良法。越是强调法治,越是需要设立更高质量的法律。目前,人们对法律的要求也不再满足于立法阶段,人们需要的是在已有法律基础之上更有实效性、更有针对性、更能解决问题的良善之法。这就要求设立的法律法规要反映人们的意愿和客观实际,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做到开门立法,健全沟通机制,拓展参与途径。比如通过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集民意、民智,使公众有更多的机会发表看法,增强他们参与的积极性,对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不言而喻。同时,形成的良善之法又是人们行为的准则规范,能更好的指导人们培养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法治意识。
  深化法制宣传教育
  全面实施普法教育规划,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健全落实党委(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学法制度。各级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要安排宪法和法律的专题学习。全面施行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无纸化学法用法考试工作,建立干部网络学法和考试平台。充分发挥各级普法讲师团、普法网站、媒体法治专栏等普法平台的作用,打造普法教育品牌。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广“法治大讲堂”等成功经验、印发常用法律法规到户等形式,使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治文化的熏陶。加强法治宣传工作者协会、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等公益组织建设。选聘优秀政法干部和律师兼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组织村(居)民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法用法活动,培育全社会对法律的遵从和信仰。各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开展法制宣传月、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明确规划“源头普法工程”建设,实施机制创新,推进落实成效明显。大力推进宪法法律“六进”活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全媒体(平面、影视、网络)法治宣传形成合力,运行到位。健全完善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建立健全支持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法治文化产品创作与推广的机制。建立健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能力提升定期培训、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制度。建立健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法失职渎职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健全独立的第三方参与法治建设评估的机制。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把法治提升为城市精神的重要内涵和市民的行为准则,通过积极的政策引导,激励法治文化作品创作。制定法治文化建设实施意见,建设一批法治主题公园、法治文化广场和法治文化长廊,培育命名一批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创建一批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营造浓厚的市民法治生活氛围。依托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农家书屋、社区文化中心等逐步完善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体系,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法治文化公共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举办“法治城市”论坛和“法治人物”“法治事件”评选活动。加强优秀法治文化作品的宣传、展演和展示工作,提升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引导力,逐步形成具有国家和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
  开展法治创建活动
  广泛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法治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构建以法治县(市、区)创建为主体,以法治行业、法治单位创建为支撑,以基层法治创建为基础的法治创建体系。健全完善法治创建活动考评标准和考核办法,定期进行命名表彰。有序衔接社会组织自治章程、乡规民约、社区自治约定、家规等社会规范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引导、支持、规范、完善社会规范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基层社区、家庭参与法治(城市、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机制。提高公众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养成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适时抽样考核辖区千分之一人口尊法、护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状况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推进道德体系建设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两者都有其独特地位和功能,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而要树立信仰,就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关键时期,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坚持法治、德治“两手抓”,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公民法治意识工作能否搞好,事关党和国家关于“依法治国”这一治国理政基本方略能否贯彻落实,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能否取得新发展、新成果、新突破。因此,在法治新常态下,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努力增强我国公民法治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全新的法治时代,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案例选编】

   2000年1月27日,周某持房屋所有权证及买卖双方的私章、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协议及胡某卖房证明等材料到该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胡某的房屋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市房管局经审核后向周某颁发了所有权证书,不久,胡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胡某诉称,市房产管理局在本人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给周某,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对周某颁发的所有权证。被告房产管理局辩称,颁发给周某的所有权证手续齐全,程序到位,符合建设部颁发的《转让管理规定》和《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能证明胡某亲自到场办理了交易手续,因此,被告在颁发给周某所有权证时违反了法定程序,并判决撤销被告房管局颁发给周某的所有权证书。在这起案件中,被告该市房产管理局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在胡某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的转移登记,所以办理登记的程序不符合规定,影响了其登记结果的合法性,从而导致败诉。

【法律直通车】

  《房屋登记办法》导读
  1、房屋登记的主管机关
  对房屋登记活动的指导、监督,由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事权实施。房屋登记指导、监督体制是指由房屋登记的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程序、相互关系等组成的有机整体。
  2、对房屋登记人员的要求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3、房屋土地权利一致原则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4、关于房屋登记基本单元的规定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5、共有房屋登记的申请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6、房屋登记申请人的名称及委托登记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7、登记询问事项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予以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8、登记审核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9、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换发和补发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申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10、房屋登记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房屋登记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11、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12、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情形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_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15、设有他项权利房屋所有权的放弃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16、由登记机构迳为注销登记的情形
  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17、抵押权的设立登记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18、抵押权登记事项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间。
  19、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因抵押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20、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等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行政执法工作实务】

  行政规划规程
  一、行政规划概念
  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公共目的,就未来一定期限内实现该公共目的的方法、措施或者步骤等所进行的事前安排和部署的行为。
  二、制定行政规划的行政主体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制定行政规划的依据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规章;
  (六)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七)县级人民政府的决定。
  四、制定行政规划的范围
  (一)国民经济发展及产业宏伟调控;
  (二)教育、卫生、交通等公共资源的配置;
  (三)城乡建设;
  (四)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
  (五)环境、生态的保护、治理;
  (六)其他需要制定行政规划的事项。

分享给好友阅读:
主办:365足球即时比分 承办:镇原县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镇原县城关镇中街21号 
电话(传真):0934-7121808 邮箱:zyzfbxx@163.com 邮编:744500 
陇ICP备07001201号 网站标识码:6210270009 甘公网安备 621027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