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学堂第二十七期
发布时间:2017-11-27 来源:法制办 作者:法制办 责任编辑:祁元华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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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行政快报】
  掀起政法机关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热潮
  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在政治上、理论上、实践上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就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阐明了大政方针,就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制定了战略部署,是我们党在新时代开启新征程、续写新篇章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是政法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政法机关要进一步掀起学习十九大精神的新高潮,以十九大精神统一思想、引领方向。
  政法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各项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过去的五年,是党和国家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把握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的发展大势,顺应实践要求和人民愿望,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出台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之所以在短短五年间发生历史性变革,最根本的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科学指引。这是我们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制胜法宝。
  政法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创造性地回答了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凝聚了全党的智慧,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境界,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境界,开辟了治国理政新境界,开辟了管党治党新境界,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思想指针和行动指南,也是新时代政法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思想指针和行动指南。
  政法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要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重大判断的深刻内涵,全面把握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这一新论断对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把握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两步走”战略安排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政法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必须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领导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关键在于加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最终都要落实到加强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上。只有把我们党自身建设好、建设强,才能更好地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政法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要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决心和信心。党的十九大报告是一部贯穿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实践的报告,是一部体现习近平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报告。报告把依法治国融入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提出了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新要求。各级各地政法机关要以习近平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统领,准确把握、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内涵和要义,全力深化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大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进依规治党,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政法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要始终坚持用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要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要牢牢把握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不断深化各项改革,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要牢牢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新特点,找准工作方向、明确工作目标、提升工作能力,让政法工作真正体现新时代的特征,反映新时代的要求。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让我们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满怀信心、全力以赴,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努力奋斗!
  【案例选编】
  案例
  2008年11月3日,李某在工作中与其它部门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引起打架事件。事后公司以陈某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称其在打架事件中系为保护机器而遭受人身伤害,实为此次打架事件的受害者,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特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解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其任何经济补偿。企业根据本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具备以下几点:
  1、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存在;
  2、企业制定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做到内容合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经向员工进行公开公示。
  针对本案中同样是可以套用的,企业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打架斗殴行为或者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关条款,亦或企业的规章制度没有依法制定,向李某进行公开公示,都会存在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企业无论以何种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其举证责任都是由企业举证的,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体现。因此,公司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据观念,以免发生劳动争议时出现举证不能。
  【法律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
  知 识 问 答(二)
  16、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方面比较多,工程结束合同也就结束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签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也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意味着终身捆绑在企业中,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17、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这个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8、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9、“第三次签合同即可签无固定期合同”的规定是否限制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根据上述(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企业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
  有人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就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吗?
  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义务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21、劳动合同该由谁持有?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值得一提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所签署的两份劳动合同全部收回用人单位保存,甚至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2、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什么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3、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了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以下内:
  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强化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合同法》增加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有效衔接。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来说是弱势,在签订合同时供劳动者表达意见、进行选择的空间非常小。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增加必备条款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24、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哪些事项?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中,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自主约定。
  25、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删除了哪些内容?
  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4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
  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行政执法工作实务】
  行政许可规程
  <!--[if !supportLists]-->一、<!--[endif]-->行政许可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
  (一)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受委并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
  1、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2、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国务院在必要时发布的决定;
  (四)地方性法规;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最长一年期限的临时性行政许可;
  (六)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七)未经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八)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九)除上述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四、行政许可的种类
  (一)普通许可
  (二)特许
  (三)认可
  (四)核准
  (五)登记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
  (二)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三)审查
  (四)听证
  (五)决定
  (六)行政主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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