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学堂第二十八期
发布时间:2018-01-15 来源:法制办 作者:法制办 责任编辑:祁元华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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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快报】

法治变革正值芳华 我们内心永怀热望

  转眼已到2017年年底。每逢岁尾,大家都有回顾与总结的情结。那么,当曾经风起云涌的事件尘埃落定,当曾经悲喜交加的情绪成为过眼烟云,在制订并完成一个个小目标、撸起袖子加油干的这一年,回首过往,谁都会承认,这一年在发展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是浓墨重彩的一年。
  这一年,制度改革势如破竹。
  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宣告了中国新时代的到来。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三万多字的报告中,提及“法治”33次,“依法治国”19次,“社会治理”9次。“法治”二字可谓重千钧。执政兴国,需要法治思维;社会治理,需要法治方式;惩治腐败,需要法治护航;百姓福祉,需要法治保障。从要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到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从落马高官密集进入司法程序、今年以来39名“大老虎”获刑创十八大以来之最到监察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到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再到深化社区矫正制度改革……一桩桩一件件,在势如洪潮的变革浪潮下,“全面依法治国”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
  这一年,立法工作炫目亮眼。
  民法总则正式实施,按下了法治中国建设快进键。在2017年的立法工作中,民法总则的通过实施无疑是最为耀目的篇章。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立法任务,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有人形容民法总则的通过为民法典编纂翻开关键的“第一页”,既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大盛事,也是中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除此之外,网络安全法、国家情报法、红十字会法、国歌法……有数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61部,立法工作呈现出数量多节奏快分量重的特点。人们向往更美好的生活,包含着对法治的需要,对公平正义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是建立在人民需要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新时代,倾听法治中国的铿锵足音;新图景,展望长治久安的美好未来。
  这一年,热点事件此起彼伏。
  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舆论场上需思考的内容很多。时光像一个轮回。大年初二宁波雅戈尔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尚令人记忆犹新,12月19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案在北京延庆法院开庭再次引来关注。曾经的满屏口水已被擦去,如今沉淀下来的思考,更多是聚焦于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样集伦理与规则、舆论与审判等众多话题探讨于一身的于欢故意伤害案也曾燃爆舆情,相比一年前的雷洋案等,于欢案被认为是相关司法机关与公众舆论良性互动的典范,各级司法机关不仅倾听了各方呼声,更通过恰当方式公开案件信息,回应了舆论关切。而此后发生的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杭州保姆纵火案、江歌案等一个个刷屏朋友圈的案件,之所以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不也正是反衬出关心法治已经成为了时代声音,体现出公民对法治社会的更多期待?
  当然,在喧嚣不止的舆论场和令人五味杂陈的新闻背后,在行将结束的2017年冬天,仍然有两则新闻温暖了人心:一张云南民警在寒冷的冬日脱掉上衣,用体温温暖生命垂危一弃婴的图片霸屏网络,获数万名网友点赞;福建省司法厅官网发布文章《死刑犯狱中求助:要监狱民警帮他找亲爹娘》引发广泛关注,经过DNA比对,罪犯郑江(化名)终于在龙岩监狱的帮助下成功找到了失散近三十年的亲人,也暖哭了无数屏幕另一边的人。
  作家梁晓声说,世界上所有的法典加在一起,也还是不能尽然解决人类社会的全部是非问题。有相当多归不进法律的是非问题,依然和人类的心是怎样的有关。也正是因为这些温暖这些善举,让法律不再冰冷,让道德浸润人心,既是慈悲情也是浩然气。
  2018年,我们将迎来改革开放40周年纪念。回首过往,新时代已经揭开篇章;展望明天,新征程必当全力以赴。我们心怀热望,未来定值期许!
【法律直通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知 识 问 答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从哪几方面重点对现行的应急处理机制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1.为了强化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系统,明确了政府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明确和完善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强化了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责任及时限。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明确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的要求,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确保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同时还要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和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
  4.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专业技术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5.加大了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义务、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报告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布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督导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卫生人员的补助制度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的应急管理体制
  (一)中央政府
  1.国务院
  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2.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二)地方政府
  1.省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的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的程序
  1.评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2.批准——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政府如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
  (一)中央政府——国务院
  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二)地方政府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质储备。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和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六、政府有关部门如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卫生部
  制定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2.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
  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有关单位如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报告
  (一)各级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2小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2.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三)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有哪些?
  (一)中央政府——国务院
  批准启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设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二)地方各级政府
  1.省政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级政府设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批准启动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其他地方各级政府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八、政府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一)各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卫生部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根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2.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接到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对拒绝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强制执行。
  医疗卫生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
  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
  1.设立应急处理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三、四条)。
  2.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第二十七条)。
  3.督察和指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工作实务】
  行政仲裁规程
  一、行政仲裁概念
  行政仲裁是指当事人自愿把特定的争议提交由行政机关设立的仲裁机构居间处理,由其就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
  二、行政仲裁的种类
  一)劳动争议仲裁;
  二)人事争议仲裁;
  三)农业土地承包合同争议仲裁。
  三、行政仲裁的依据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
  四)规章;
  五)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仲裁的参与人
  1.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
  2.第三人;
  3.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4.其他参与人:翻译、证人、鉴定人。
  五、行政仲裁的程序
  一)申请(二)受理(三)仲裁准备(四)调解(五)开庭(六)仲裁机构开庭后必须制作仲裁裁决书(七)仲裁裁决书可以当庭送达,也可以开庭后的7日内送达。
  六、自受理申请后60日内应当作出裁决、因案情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
  七、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庭的,按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经两次通知不按时出庭的,按缺席裁决。
  责任编辑:申晓红  张  珵
  编    辑:王  伟  刘艺敏  慕明明
  电    话:0934-712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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